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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司法局:人民调解解民忧 离婚债务追偿有章可循

近日,岚皋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离婚后债务追偿纠纷,调解员秉持以案释法、情理相融原则,高效化解双方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调解便民快捷、成本低廉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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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离婚后,王某因自有厂房安全事故需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因资金周转困难,李某代为垫付了全部款项。后续王某仅偿还部分欠款,剩余金额经李某多次催要仍拖延不付,双方协商无果后,共同向城关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员受理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厘清事实,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法明理:离婚后一方代为清偿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依法享有追偿权,“欠债还钱”既是公序良俗,也是法定义务。同时兼顾双方过往情谊,耐心疏导情绪、引导换位思考,推动双方理性解决纠纷。

最终,双方放下隔阂达成一致,签订分期还款调解协议,明确还款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该起债务追偿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此案提醒广大群众,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简便、不伤和气的优势,是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下一步,城关司法所将持续立足基层,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用心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助力基层和谐稳定。

以案释法条款:本案核心涉及离婚后个人债务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特殊情形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代为清偿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属于“第三人具有合法利益”情形,代为清偿一方依法享有追偿权。本案中,王某的厂房事故赔偿款系其离婚后个人债务,李某代为垫付后依法享有追偿权,王某需履行还款义务,这也是调解协议的核心法律依据。(供稿:岚皋县司法局)

责编:刘迪

编辑:王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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