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租赁神木市某村两处村集体土地,在未依法办理林业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用机械实施挖沙、修路、平整梯田等作业,非法改变土地原有地貌及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植被大面积损毁。经鉴定,王某某两次非法占地共计344.5亩,其中非法占用林地196.13亩。
本案存在典型的先破坏、后审批情形,且行为时林业地类鉴定结论与后期国土三调地类数据存在冲突。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与检察机关达成生态修复协议,自行出资7万元,委托专业生态机构在毛乌素治沙造林基地开展异地替代性造林175亩,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损害。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沙、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中践行恢复性司法、创新替代性生态修复机制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审理、生态损害修复具有示范参考价值。
厘清林地犯罪事实认定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本案准确区分行为发生时林地鉴定意见与后续国土调查数据的证明效力,明确事后地类变更不能否定之前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事实,事后补办手续亦不能消解刑事违法性,为审理地类数据冲突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创新生态修复实现路径,探索多元修复模式。审理阶段,法院主持促成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不再机械要求被告人在原破坏地块自行复绿。结合本地毛乌素沙地治沙实际,由被告人委托生态建设保护协会,在毛乌素治沙造林基地开展异地替代性造林175亩,约定造林成活率须达到95%,被告人一次性支付7万元修复费用且已实际履行到位。把被告人的修复义务转化为专业化社会组织实施治沙造林,破解被告人缺乏造林技术、原生地块修复条件差,以及审判周期短、苗木养护周期长,判决阶段难以核验成活率的现实堵点,实现行为人担责、专业机构实施的修复创新。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多重价值统一。被告人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审理中积极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出资完成异地造林,悔罪态度明显。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生态修复成效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强化司法指引与社会警示。该案通过司法调解联动社会专业治沙组织的模式,拓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落地渠道,督促市场主体树立林地保护意识,为黄土高原、毛乌素沙地区域环境资源审判生态修复落地提供可复制实践样本,彰显环境资源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能作用。(龙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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