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6月3日作出判决,由王某偿还周某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王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向礼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王某未自觉履行。经执行干警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王某可供执行财产,故冻结了王某银行账户,向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周某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称王某在某镇一家酒店打工,执行法官当即前往该酒店调查核实,并向该酒店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但该酒店至2023年11月未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王某工资转至指定的账户中,且每月向王某支付工资。执行法官找到该酒店法定代表人,向其讲明不履行执行协助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得知将要被采取罚款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时,该酒店法定代表人积极联系王某,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借款。
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还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协助和配合。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如拒不配合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惩戒。任何阻扰执行工作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挑衅,必然会受到法律严惩。(李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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