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有人不仅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又将自己“送进监狱”
案件详情:2019年12月1日,汉阴县赵四前往紫阳县双桥镇,趁村民何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440元。同年12月2日,赵四到紫阳县洞河镇,采取撬锁和翻窗的方式,先后进入村民刘某、胡某、覃某、卢某家中,分别盗取覃某家现金300元、卢某家现金3000余元,在刘某和胡某家没有盗窃到财物。同年12月14日,赵四到紫阳县东木镇,撬锁进入金某室内,被金某当场发现。
法院判决:紫阳法院审理认为,赵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另查明,赵四因犯盗窃罪被三次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刑满释放时间是2019年6月29日,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7月,赵四被紫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获得财富不能靠小偷小摸,而需要靠自己的勤劳智慧去创造,切不可走“歪门邪道”,否则,会因一时的贪念因小失大,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居民,要提高防盗意识,加强财物保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秦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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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