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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法院:诉讼何必千里归乡 就近诉讼开源节流

“感谢法官让我懂得诉讼要开源节流,回老家诉讼不合算,我不预交诉讼费了。”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李某某户籍登记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被告王某某户籍登记在江苏省镇江市某区。2019年6月14日,原告按照约定在江苏省淮安市某区向被告交付铝料,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下周一前支付货款13万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次不予兑现还款承诺。原告在江苏省委托律师通过网上申请南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被告首次接到法院电话时,言语和气地请求法院给予期限与原告和解,此后却联系不上。

承办团队立即终止诉前调解程序,转入立案审理环节,电话询问原告时发现其乡音已改。原告在江苏省徐州市做生意已经十来年,今年回乡过年十余天,早已回到江苏经营生意。原告十分担忧“官司”能不能赢,办案团队释明若其提交欠条及微信聊天图片的原件真实,能够初步证明被告欠款13万的事实。原告逐渐倾诉外出经商的不易和催要欠款的辛酸,本指望通过家乡法院调解拿钱,没想到被告躲避还债,对和律师回乡诉讼一来一回的花费感到心疼。出于有效减轻诉累和促进结果兑现的考虑,承办团队向原告讲解诉讼要本着开源节流的原则,申请财产保全开拓被告财产来源以保证胜诉结果好兑现,考虑自身便利节省诉讼成本以避免受偿债权多耗损。次日,原告告知办案团队,与律师商量后不预交诉讼费,被告平时在合同履行地经商,自己开源节流的最优选择是去那起诉,申请财产保全促履行。

法官说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但被告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然而,原告即便获得胜诉,债权兑现建立在被告具有现实给付能力之上,需要理性权衡兑现风险和诉讼成本来选择起诉法院,寻求兑现质效最好且成本开支最少的最优解,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张 平)

责编:朱刚

编辑: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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