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汉阴县人民法院涧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债权人去世而由继承人追偿欠款的合同纠纷案,使一起长达十年的讨债纷争妥善了结。
案情简介:2012年刘某因投资项目向债权人王某富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每月利息800元,刘某在借款后因投资项目失败,声称无力清偿债务,王某富碍于情面一直没有起诉,直到2020年王某富因身患重病无钱医治,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刘某向王某富支付了2000元,并写下欠款金额为28000元的欠条一张。2021年王某富及其妻子相继病逝,王某富的儿女王某等六人多次向刘某讨债,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2022年3月初原告王某等六人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理过程:法庭受理后依法向刘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刘某认为死者王某富给他的钱是投资不是借贷,王某富死后“人死债消”,与王某等六人不存在借贷关系,据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考虑到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争议较大,办案法官在庭审时引导双方充分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尽可能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打消其逃避债务的心理预期,让其积极面对自身的法律责任。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双方积怨较深、互不相让,办案法官适时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刘某在一年时间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当天即签订了调解协议,该起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一方由于各种原因借钱给另一方是常事,双方也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死亡,生前存在的债权如何处理就成了争议点,不仅是在家人之间有争议,更关系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的问题,“人死债消”这种说法在较多群众中较为流行且被认同。但是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人死并不代表债消,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事实上,不管是债务人死亡,还是债权人死亡,债务可能依然存在,债务人仍有可能需要清偿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对于债权来说,只要其不具有人身性质,不论其发生的依据为何,都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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