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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亲属间宅基地纠纷

近日,岚皋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原则,成功调处一起亲属间因宅基地使用引发的矛盾纠纷,将争议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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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三与张某五系亲属关系,早年曾就建房事宜达成口头约定,后因履约细节产生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逐渐升级,原本亲近的亲戚关系一度陷入僵局。为从根源上化解积怨,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介入,秉持“情理兼顾、依法调解”的工作思路,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耐心倾听各自诉求,细致梳理矛盾焦点和事实脉络。面对双方情绪对立严重、诉求差距悬殊的复杂局面,调解员一方面循循善诱、安抚情绪,引导双方理性表达;另一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释明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及宅基地使用的法定界限,帮助双方明晰权责、消除误解。同时,调解员着重从亲情角度出发,劝说双方念及同宗之谊、换位思考,以家庭和睦和长远关系为重,反复进行协商疏导。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打开心结,摒弃前嫌、握手言和,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至此,这起困扰两家许久的宅基地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修复了濒临破裂的亲属关系,也为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达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口头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亦可构成合同关系,关键在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事实,调解过程中需结合证据和情理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案提醒广大群众,宅基地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审批程序,任何私下约定均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合规方能避免纠纷、维护长远权益。(魏银杉)

责编:刘迪

编辑:刘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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