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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多部门联合化解一起邻里纠纷

近日,岚皋县司法局蔺河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平安法治办,成功化解一起因夜间行车琐事引发的邻里纠纷,及时平息群众矛盾、修复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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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晚,村民唐某在村道临时停车,未及时关闭车辆远光灯。同村村民余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吴某途经该处,因远光刺眼、视线受阻,吴某当场出言指责并辱骂唐某,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唐某情绪失控,动手致吴某唇部受伤。事后,双方就相关费用赔偿事宜分歧较大、互不相让,矛盾一度僵持。随后,双方共同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受理纠纷后,镇司法所、派出所、平安法治办迅速启动联调机制,协同发力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工作人员严肃指出唐某遇事不冷静、以暴力解决纠纷的错误行为,明确其伤人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耐心教育吴某,引导其树立文明处事、理性维权意识,指出其言语辱骂、激化矛盾亦是本次纠纷发生的重要诱因。

经工作人员多轮耐心劝导、法理宣讲,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问题,摒弃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项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得到一次性彻底化解。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唐某冲动伤人行为已涉嫌治安违法,鉴于双方自愿调解、足额履约、矛盾彻底化解,公安机关依法不予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侵权人依法承担全部合理损失,全面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切实维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供稿:岚皋县司法局)

责编:刘迪

编辑: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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