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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法院:司法守护“年少的你” 高效履行直达民生权益

近日,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快速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严谨司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防护墙。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五岁幼儿,二人同在镇安县某某舞蹈教室参加舞蹈培训。2025年7月17日课间休息期间,原告王某某在教室内奔跑时,被坐在地面休息、突然伸腿的李某某绊倒,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镇安县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镇安县中医医院进行检查、手术及康复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事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学杂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424.71元。被告舞蹈教室辩称自身已尽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的监护人认可事故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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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期间,机构负有法定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舞蹈教室未尽课间管理职责,未及时管控孩童危险行为,存在主要过错;李某某突然伸腿绊倒他人,存在注意义务瑕疵,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课间奔跑自身存在安全隐患,监护人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责任比例:镇安县某某舞蹈教室承担70%赔偿责任,李某某监护人李某承担2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延缓入学学杂费无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结合伤情鉴定规范,精准核算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2285.44元。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足额付清全部赔偿款项,实现案件审理、履行无缝衔接。

本案系典型的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内人身损害案件,法院坚守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原则,充分考量无民事行为能力孩童风险辨识能力弱、自我防护能力差的生理特点,明确培训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划分培训机构、侵权人、受害人三方责任,既全力保障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多方权益平衡。同时,法院严格依照赔偿评定标准据实核算法定赔偿项目,依法驳回不合理诉讼诉求,杜绝过度索赔行为,确保赔偿金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彰显司法严谨性,引导群众树立理性维权意识。

此次案件快速审结、高效履行,及时弥补了受害孩童的治疗损失,有效缓解当事人家庭经济压力,切实将司法裁判成果转化为实打实的权益保障,持续提升司法执行效能与群众司法获得感。

法官提醒:各类少儿培训机构需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课间巡查、人员管控等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排查教学场地安全隐患,强化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与行为管控,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强化监护责任,加强孩子日常安全警示教育,引导孩子规范自身行为、规避安全风险。多方联动、协同发力,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樊楠)

责编:王伟伦

编辑:王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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