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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姻被撤销后需要返还彩礼吗?

婚姻被撤销后,结婚前收取的彩礼返或是不返?近日,汉阴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事纠纷。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刘某(女)经人介绍与王某(男)确立了婚约关系,王某在订婚时向刘某的父亲支付了6万彩礼,另在双方亲友见面、“采门户”时支付红包若干,同年11月王某将刘某带到家中同居生活,同年12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刘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婚后生活期间无法自理,王某遂向汉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汉阴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撤销了双方的婚姻,在判决生效后,王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与其父亲共同返还彩礼及红包等财物共计7万余元。

审理结果:汉阴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通知刘某及其父亲应诉,经多次调解无效,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因刘某在婚前未如实告之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被撤销,被撒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王某和刘某之间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对于彩礼的金额,双方对给付6万元的彩礼均无异议,主要在于“见面礼”、“红包”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汉阴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财物,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经人介绍见面和到王某家按农村风俗“采门户”,王某给付小额的红包,是当地的一种习俗,双方并未附有以结婚为条件,故该部分不属于彩礼。王某与刘某在一起生活仅两个月婚姻便被撤销,参照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酌情由刘某及其父亲共同返还彩礼5万元。该案判决后,为了化解双方矛盾,法官多次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2022年4月12日,王某、刘某父亲及双方亲友来到法庭,请求法庭再做调解,经协商以当场返还4万元彩礼而得到彻底的化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中“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当理解为包括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因刘某在婚前未如实告之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撒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王某与刘某之间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可参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情况、双方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

法官提示: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如实告之另一方,不如实告之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覃锋)

责编:张颖

编辑:陈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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