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重要的刑事程序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
(收藏于江西省档案馆)
(图片提供:江西省档案馆)
这是1934年4月17日出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第176期),收藏于江西省档案馆。这期报纸第5版刊登了同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下称《程序》)。
《程序》规定,除苏维埃法庭、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等机关外,其他机关没有逮捕、审判、处罚各种犯人之权;对反革命案件的预审之权,归属政治保卫局;实行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值得一提的是,《程序》还明确规定,“检察员认为该案件经过两审后,尚有不同意见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这份法律文件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苏维埃法庭、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等机关,采取坚决迅速正确的方法,镇压反革命,保障革命群众利益,巩固苏维埃政权。该法律颁行后,取代了之前发布的第六号训令、《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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