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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县人民法院:八旬老人维权难 法律援助来帮忙

案情简介

84岁的张某与其丈夫育有五儿两女并有土木结构房屋一套,后丈夫因病去世,子女商定“张某和谁共同居住老房便归谁所有”,因此张某一直与三儿李甲(化名)和其妻赵某共同生活在该房中。一年以后李甲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拆除重建,张某继续与其共同生活。

几年以后,李甲因在外务工意外身亡,张某继续与儿媳赵某共同生活至2010年。期间由村委员会干部及亲属调解,由张某为赵某照顾两个女儿,赵某照顾其生活起居为其养老送终,起初双方关系尚可,但随着赵某的改嫁和女儿出嫁,赵某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张某年事已高身患疾病需长期服用药物和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无奈之下由其大儿李乙(化名)接回家中生活至今。张某觉得赵某不愿履行义务就不打算和其共同生活,愿意与其大儿子生活,希望分割原有房屋财产,多次协商无果。

办案经过

张某大儿子向留坝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引导张某提交相关资料,为此案开通绿色通道,指派留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带领办案人员到张某住处,耐心倾听,热心解答,与张某及其家属签订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拟定起诉书,将审批环节和办案环节同时办理,减少受援人往返奔波,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进行充分诉前准备后,将材料提交留坝县人民法院立案。

结果

留坝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赵某支付张某房屋买卖款22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当场付清;张某自愿放弃对该房屋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今后的生养死葬由其大儿子负责,与赵某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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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温馨提示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用合法途径进行维护。(周娟)

责编:曾祥秋

编辑:李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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