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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为外地务工者撑起维权“暖心伞”

近日,岚皋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外地务工人员劳务受伤赔偿纠纷,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化解矛盾,当事人专程送来印有“秉公办案尽职责,调处纠纷解民忧”的锦旗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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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地来岚务工人员李某,受辖区某农业公司雇佣,在养殖场从事务工工作。务工期间,李某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受伤,经诊断为腿部粉碎性骨折。事后,双方就拖欠劳务工资、受伤医疗费用、后续疗养赔偿等事宜分歧较大,自行多次协商均无果,遂共同向城关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情理兼顾的原则,认真核实事发经过,耐心开展普法宣讲与思想疏导,向用工方明晰劳务用工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同时安抚外地务工人员情绪,引导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经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工资、赔偿金总额、抵扣款项及付款时限,约定款项结清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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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外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协议履约落空,调解员主动引导双方前往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让异地务工群众不用诉讼、少跑腿,切实吃下维权“定心丸”。“不用打官司、少跑腿,心里踏实多了。”李某感慨道。

此次纠纷妥善化解,既维护了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基层人民调解便民、高效、不伤和气的优势,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承担相应保障责任,务工人员因工受伤,用工方需依法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编:刘迪

编辑:王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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