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平安创建

岚皋县司法局:积案一朝化解 调解定分止争

今年年初,岚皋县城关镇一群众在某餐厅门口意外受伤。因事发突然,现场无监控视频,且涉及伤者、直接涉事方及餐饮店三方,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争议激烈,前后僵持达半年之久。期间,虽有多家单位先后介入调处,但因当事人法律认知不一、诉求差距悬殊,始终未能达成合意,矛盾长期悬而未决,存在激化升级的风险。

IMG_256

为切实消除隐患、维护辖区和谐,岚皋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坚持合法、自愿、公平原则,主动担当,启动专项攻坚调解。调解员首先梳理案情焦点,围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逐一分析:厘清餐饮店作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明确涉事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客观评判伤者自身在事发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用类似判例向三方讲透赔偿的法定项目与计算标准,纠正“漫天要价”和“与我无关”等认识误区。

在法理明晰的基础上,调解员更注重情理疏通。通过多轮“背靠背”谈话和“面对面”协商,耐心倾听各方委屈与难处,适时疏导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性看待自身责任与他人付出。经过反复磨合,三方最终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明确了赔偿总额及各方分摊比例:由涉事方承担主要份额,餐饮店就其未尽安全提示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剩余损失由伤者自行负担。协议当场履行,三方握手言和。

至此,这起纠缠半年的积案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此次调解不仅体现了人民调解灵活高效、低成本解纷的独特优势,更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课,有效夯实了基层治理的平安法治根基。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魏银杉)

责编:刘迪

编辑:雷娜

版权所有和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争先创优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已经本网授权,必须注明“来源:争先创优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争先创优网)”的作品,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3.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没有了

已是最早文章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