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玩乐项目推陈出新,游乐园已经成为家长“遛娃”首选场所,游乐设施在给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近日,安康市汉滨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在儿童游乐园玩耍受伤引起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6日,江某(12岁)在安康市某商场内某儿童游乐园玩高空攀岩,江某攀到高处时,从八米高空坠地受伤,事发时江某身上的安全绳系脱离状态。受伤后,江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为胸椎骨折、腰椎骨折等多处骨折。江某住院治疗14天,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江某母亲遂将某儿童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9453.4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江某在玩攀岩期间,安全绳与身体脱离,江某从高空坠落。
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安全设备不合格或者安全绳佩带不规范造成的。高空攀岩系高风险项目,经营者不但要提供安全的设备,还应对攀岩期间的各个安全环节进行检查,因儿童游乐园提供的设备或者服务未达到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造成江某受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由某儿童游乐园向江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1414.19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
类似上述案件的意外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公共游乐场的人流量大幅上升,发生意外事故概率也会随之提高。
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场所及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管理人应切实负起安全保障责任,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设施旁立醒目的标识进行安全提示。同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在游客玩耍前进行安全须知讲解,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充分衡量危险程度与未成年人自控力之间的适合度,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来源:法治安康)
责编:曾祥秋
编辑:李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