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阴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5年5月23日21时47分许,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员张某,沿汉阴县城关镇凤凰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翰林御都小区北门公交站附近,适遇学龄前儿童李某玩滑步车自北向南横过凤凰大道,王某驾车通行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汉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滑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视频调查认定:1.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规定;未遵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遵守夜间行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且未遵守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第2款、第47条第2款之规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2.学龄前儿童李某使用滑步车上道路,未遵守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且未遵守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之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其监护人负此事故次要责任。3.张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已垫付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5万元。
李某家属与王某、某保险公司因保险金垫付问题发生纠纷,经城关镇调委会多次调解,释法析理,做通三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垫付李某家属131006.52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共计垫付李某家属各项赔偿金181006.52元,因在此次事故中,王某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保留对王某追偿的权利,王某同意偿还某保险公司垫付的此181006.52元。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后,城关镇调委会又协助他们到汉阴县人民法院对此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了该协议强制执行力。
此纠纷的成功化解,解决了当事人的烦心事,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一方平安。(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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