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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法院:巧化管辖权争议 倾心调解减诉累

近日,神木市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承办法官白光军并未因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简单将案件一移了之,而是立足案情实际,从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实质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雇员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原告所雇佣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发生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履行雇主责任,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随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承担雇主责任险向其支付赔偿金10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管辖权争议突起,诉讼面临“程序关”

案件审理初期,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应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据此,被告主张神木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移送仲裁机构处理。

承办法官经初步审查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神木市,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按照司法程序,法院需先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若支持被告的异议,案件将进入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需远赴西安参加仲裁活动,不仅面临较长的争议解决周期,还将额外承担差旅费、律师费等一系列开支。

法官主动作为,调解巧破“程序困局”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并未机械地启动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而是敏锐地意识到,管辖权争议本身不应成为阻碍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拦路虎”。法官决定在依法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同步开展调解工作,力争以最经济、最便捷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

法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成本;另一方面向被告阐明,虽然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但双方均位于神木市,若能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不仅能够避免冗长的管辖权异议审理和异地仲裁程序,还能节省大量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实现双赢。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调,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从对抗转向合作。原告表示愿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一定让步,被告也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8万元。至此,这起原本可能陷入管辖权争议“拉锯战”的纠纷,在短时间内得以圆满解决。

小调解彰显大智慧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神木市法院践行“枫桥经验”、坚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官没有简单地“一裁了之”或“一移了之”,而是跳出程序争议的表象,着眼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切实降低,通过调解不仅避免了管辖权异议审理带来的“程序空转”,更让双方当事人免去了异地仲裁的奔波之苦与额外开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该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也再次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签订合同时应充分关注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同时在发生纠纷后,相较于旷日持久的程序对抗,以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解决争议往往是更为经济、高效的选择。(王荣)

责编:陈秀芳

编辑:王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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