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的小李和紫阳蒿坪的小赵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商量合伙在河北卖紫阳富硒魔芋干,初期生意较好。小李负责售卖,小赵负责进货。2018年6月,小李曾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小赵转账2万元,小李认为该转账属于误转,且与小赵多次联系未果,无奈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
经紫阳法院审理查明,小李和小赵本就相识,其在转账时应当清楚小赵的身份,如属于误转应当立即向小赵主张,但是其在转账后于2022年5月才向支付宝公司反映涉案转账属于误转款项,不符合常理。并且,根据小赵提交的证据,小李向小赵转账的2万元,已经由小赵向紫阳县A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转账,用以进购该公司生产的魔芋干。故紫阳法院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好友合伙做生意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好协议内容,避免出现因无法核实情况产生的误解和纠纷。(王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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