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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人跑路,施工人如何讨要工资?紫阳法院判了

招集做工人“跑路”

业主否认雇佣关系

施工人如何讨要工资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安康市汉滨区詹某及其他四名工友经汪某介绍到紫阳县蒿坪镇某酒店进行瓷砖铺贴等装修工作,工程完工后酒店应付詹某五人劳务工资42000元。当时负责酒店装修工程的负责人为汪某,汪某代酒店支付了工资10000元作为生活费,剩余32000元工资未支付,付款期限届满后,酒店老板马某却否认与詹某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推说已经把工钱给了汪某,以自己也联系不上汪某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无奈之下,詹某等人遂将该酒店负责人马某诉至紫阳法院。

审理经过:2020年6月15日,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中工人提供的酒店内部铺设瓷砖的坐标点和面积图,与法院干警前往酒店现场测量的一致,本院认定原告詹某及其他四名工人在被告酒店从事铺贴瓷砖工作属实,被告马某辩称其未雇请五名工人,且瓷砖工钱已经交付了他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认定五名工人与马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最终,紫阳法院判决马某向五名工人支付劳务报酬32000元。

法官提醒:诉讼主张要靠证据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工友,一定要注意收集务工证据、保全证据。维权早,损失小。遭遇欠薪,要及时主张、及时维权。

广大农民工在遇到讨薪问题时,切记证据是追讨工钱的“法宝”,一定要保管好下列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欠据、电话录音和聊天记录、共同参与劳动者证言等,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王节)

 

责编:张颖

编辑: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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