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
老胡与老刘因小事引发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致使老刘受伤。经鉴定,老刘的受伤部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件移送法院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卷宗,了解到老胡和老刘本就相识,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无疑会加深双方之间的积怨。本着化解矛盾纠纷、消除双方对立情绪的初衷,承办法官前往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邀请村支书和驻村干部参与案件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村支书、驻村干部结合案件情况分别从“情、理、法”多方面入手,对该案的前因后果、达成调解的利弊、民事赔偿方面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逐一进行分析,最终双方在庭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当场全部履行,老刘也对老胡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往往是熟人关系,在生活中低头不见抬头见,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要注意将情理与法理有机结合,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矛盾,消除对立情绪,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卓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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