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 年以来,山阳县环境分局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主动作为,采取四举措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思想重视强落实。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利用职工会、局务会,专题学习《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商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对全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系统谋划与科学部署。将案件办理、赔偿执行率等关键指标纳入股室队站年度考核体系,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做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日常环境执法密切结合。
深挖线索强基础。摒弃 “等线索上门” 的被动思维,深入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畜禽养殖集中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力量,运用无人机巡查、水质实时监测等技术手段,精准发现违法行为,锁定赔偿案件线索。坚持推行“一案双查”模式,在审查涉嫌环境违法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同时,同步审查案件符合生态损害赔偿启动条件。
优化机制提质效。组建由法律顾问、环境损害评估师、执法骨干构成的专业磋商团队。针对不同案件特点,制定 “一案一策” 谈判方案,精准核算生态环境修复成本、服务功能损失等赔偿金额,保障谈判工作顺利推进。磋商过程中,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对接,多次上门宣讲政策法规,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消除其抵触心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强化联动聚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惩戒环境违法行为。主动与县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协调,持续加强与司法、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搭建诉前磋商平台等,建立健全案件办理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截止目前,全县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件,所办理案件均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高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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